【暴動罪成】涉沙田站參與暴動及襲警 3男女罪成還押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3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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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9月7日港鐵沙田站有示威者聚集,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有人投擲雨傘及月餅罐等雜物,以阻止警員將男子拉入控制室,事件中2男1女被控暴動及襲警等共4罪,3人今(30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與示威者向警方謾罵和投擲物件等,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宣洩情緒。首被告向警方投擲以雨傘及月餅罐,次被告等衝擊控制室,以阻止警員關上控制室大門,最終演變成暴動。被告還押至7月21日判刑。

案中首兩名被告劉婉玲(47歲;製衣公司經理)及謝嘉綸(44歲;資訊科技公司營業員)同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次被告謝嘉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1663。同案的第3被告李俊霖(29歲;電腦工程師)則被控1項抗拒警務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以及管有2支鐳射筆。

法官郭啟安今裁決時指,警方拘捕首被告後,在其身上及家中搜到的物品,與現場片段中疑犯的無框眼鏡、背包、黑色斜孭袋、手機、雨傘等十分相似,綜合考慮後,法官認為這批證物同時被搜出,不可能是巧合。另外法官比對過次被告被捕後的髮型及所戴的黑框眼鏡,確認他就是現場片段中的另一疑犯。

而首兩名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當晚在沙田站謾罵和投擲物件等,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宣洩情緒。

法官指雖然案中沒有任何證供具體解釋為何警方會與示威者在車站對峙,但當隊員將一名警員護送上救護車離開後,大批示威者逼近警員,第3被告更以強光照射警員,法庭亦可以肯定他們所作都是挑釁警方的行為。

法官續指,及後第3被告人反抗,督察被迫以武力將他制服在地上,圍觀的示威者卻即時起哄,之後首被告向警方投擲以雨傘及月餅罐,次被告等一眾示威者衝擊控制室,並投擲大量金屬鐵桿甚至噴射消防泡沫以阻止警員關上控制室大門,首兩名被告由參與非法集結演變成最後參與了暴動,法官裁定2人暴動罪成。

首被告曾針對拉第3被告入控制室的督察,而片段中亦見首被告扔出的月餅罐擊中了督察的後腦位置,裁定首被告襲警罪成。

就第3被告的兩項控罪,法官指辯方呈堂的截圖及第3被告的傷勢未能顯示督察在制服時過度使用武力,而在現場片段所見,在整過拘捕過程中,第3被告人持續抗督察及協助他的警務人員。

法官又指,本案除了辯方自圓其說的陳詞外,沒有半點直接證據或有力的環境證據指出第3被告是為了自衛或受外物剌激下令身體產生自然抗拒的行為。

法官指第3被告又曾一度使用電筒強光照射警員眼睛,加上環境證據足以令人推斷他管有兩支鐳射筆的意圖,是在當晚沙田站的示威活動中使用,並在遇上警員時以鐳射光照射他們的眼睛。法官裁定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未婚,與年邁及患病父母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亦要肩負照顧父母的責任;次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現場聚集人數只有數十人,亦很快四散;第3被告則為資訊科技專才,現正研發協助長者計算購物優惠手機程式,即使被告入獄,其朋友仍會繼續研發,待被告出獄後完成。法官指需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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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